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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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利噪音補償作業工作之規劃與執行,各航空站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專家學者、相關鄉(鎮、市、區)長或村(里)長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
- 2.航空站屬軍民合用者,航空站除得邀集前項人員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外,並應邀請該軍用航空管理機關指派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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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20條第1款規定,航空站在進行噪音補償作業工作之規劃與執行時,可以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專家學者、相關鄉(鎮、市、區)長或村(里)長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而根據第2款規定,如果航空站屬軍民合用,除了邀集前項人員外,還應該邀請軍用航空管理機關指派代表參加。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噪音補償工作能夠充分考慮各方利益,並且有效執行。 在中正國際航空站,根據法院裁定,航空站的組織和性質並非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的內部單位,因此有權力邀集相關政府代表和專家學者參與噪音補償相關事務的協調、諮詢或研擬工作。由於航空站在噪音補償事務中具有獨立性和對外行文能力,符合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2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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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