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時起至調查終止,飛安會為調查之必要,應優先保管及處理航空器、其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座艙語音通話記錄器及其他有助於鑑定事故原因之證據。 航空器事故現瑒之有關機關應協助飛安會封鎖現場,並就前項證據展開搜尋、移動、戒護及保全之工作。遇有可能影響證據保存之顧慮時,應以照相、繪圖、標誌及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對於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第13條,此規定明確指出自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時起至調查終止,飛安會應優先保管及處理相關證據,其中包括航空器、其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座艙語音通話記錄器等。而航空器事故現場的相關機關也應協助飛安會封鎖現場,并對證據展開搜尋、移動、戒護及保全工作。若有可能影響證據保存的顧慮時,則應以照相、繪圖、標誌及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參考資料: -《民用航空法》第67條、第69條:根據民用航空法中第67條規定,對於航空器所有人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範,而第69條中則針對航空器使用人和運送人的責任進行了規定,這些規定與航空器事故後的處理和責任有關。 -《航空客貨運損害賠償辦法》第6條:根據航空客貨運損害賠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對於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的非常情況進行了限制。 以上便是針對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第13條的相關解釋和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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