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調查報告經飛安會委員會議審議完竣後,應報行政院、副知交通部、民航局及相關業者,並得適時召開說明會發布之。 政府相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應依調查報告所載飛安改善建議改正缺失。 政府相關機關於收到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飛安會。處理報告中就調查報告所載飛安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