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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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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調查報告經飛安會委員會議審議完竣後,應報行政院、副知交通部、民航局及相關業者,並得適時召開說明會發布之。 政府相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應依調查報告所載飛安改善建議改正缺失。 政府相關機關於收到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飛安會。處理報告中就調查報告所載飛安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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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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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調查報告經飛安會委員會議審議完竣後,應報行政院、副知交通部、民航局及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