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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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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國籍之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於國境內者,應由飛安會負責認定、調查及鑑定原因。本國籍航空器之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於公海或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者,亦同。 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公司使用之航空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於國境外失事者,飛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提供該調查機關所需之相關資料。 航空器於國境外失事造成本國籍乘客死亡者,飛安會於接獲發生地調查機關邀請後,得視情況派員前往發生地參加調查。 飛安會得委託國外之調查機關調查本條航空器之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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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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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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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第 4 條規定:「任何國籍之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於國境內者,應由飛安會負責認定、調查及鑑定原因。本國籍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