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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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由航空站協調地方政府就下列各款決定之: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以下簡稱噪音防制區)。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噪音防制區所在之村(里)。 未公告噪音防制區之航空站,其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由航空站與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會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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