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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裝備有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或二者兼具者,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其相關之訓練及使用程序,報請民航局准後,始得實施。
  2. 航空器使用人執行前項經民航局核准之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3. 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使用人不得以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執行低能見度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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