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1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航空器使用人申請使用電子飛行包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 一、電子飛行包裝備及相關硬體,包含其與飛機系統連結部分,應符合適用之適航檢定需求。 二、完成電子飛行包作業功能之安全風險評估。 三、建立電子飛行包資訊及顯示功能之替代方案。 四、建立電子飛行包功能及其使用之資料庫管理程序。 五、建立電子飛行包之使用及訓練管理程序。 六、航空器使用人於電子飛行包失效時,應確保飛航組員即時取得安全飛航之足夠資訊。
-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前項規定建立風險評估及管理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3-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