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118-1

快速跳轉
  1.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航且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二萬七千公斤之飛機,應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前完成裝置自動遇險追蹤系統,於遇險時,應每分鐘至少自動傳送一次位置資訊供航空器使用人確認,並符合附件十二之一之規定。
  2. 2.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前項之位置資訊提供民航局及搜救指揮單位。
  3. 3.第一項之飛機,因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裝置自動遇險追蹤系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由航空器使用人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延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18-1條的內容。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18-1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且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二萬七千公斤之飛機,應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