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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34 條
飛機飛航於指定為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續提供飛航組員有關維持或偏離欲飛行航跡之指示,並於航跡上任一點均可符合所需之精確度。 二、經民航局核准從事該飛航作業。 三、於北大西洋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作業時,應符合附件十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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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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