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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45-1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之線路相互連結系統之檢查及程序,訂定或修訂於維護計畫,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操作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載客座位數三十座以上或最大酬載七千五百磅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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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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