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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飛航組員之人數及組成,不得低於航務手冊或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之規定。但得視機型、飛航性質及飛航時間增加或替換之。
  2. 飛航組員應依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操作航空器,不得逾越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3. 第一項之航務手冊及操作手冊有同一規範時,不得為不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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