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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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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曾接受國內、外航空安全管理專業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二、擔任航務、機務或飛安相關職務三年以上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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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8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主管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曾接受國內、外航空安全管理專業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二、擔任航務、機務或飛安相關職務三年以上之經驗。 舉例:上訴人在法庭上可以舉證明其具有接受國內、外航空安全管理專業課程的結業證書,以符合該條例的要求。

  • 民航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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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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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飛安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曾接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