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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飛安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曾接受國內、外航空安全管理專業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二、擔任航務、機務或飛安相關職務三年以上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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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8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主管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曾接受國內、外航空安全管理專業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二、擔任航務、機務或飛安相關職務三年以上之經驗。 舉例:上訴人在法庭上可以舉證明其具有接受國內、外航空安全管理專業課程的結業證書,以符合該條例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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