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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緊急撤離演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客座位數超過四十四座之航空器,應在九十秒鐘內完成。 二、航空器使用人於首次使用之機型載客座位數超過四十四座,於營運前或航空器經相關修改後,應以實機作乘客緊急撤離演練一次。但該航空器取得型別檢定時,已由原航空器製造廠完成九十秒內緊急撤離驗證者,得以實機作無乘客參與之部分緊急撤離演練,且應於十五秒內完成。 三、年度訓練或定期演練得於緊急逃生訓練艙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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