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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使用人應訓練組員能於有礙飛航安全之干擾行為發生時,所應採取之適當行動。
  2.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訓練計畫,使相關工作人員熟知預防措施及技巧,處理航空器載運之乘客、行李、貨物、郵件、裝備、商品及供應品遇有任何破壞或其他有礙飛航安全行為時之突發狀況。
  3. 前項訓練計畫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判斷任何事件之嚴重性。 二、組員通訊及協調。 三、適當之自衛反應。 四、使用經民航局准供組員使用之致命性保護性裝備。 五、瞭解恐怖份子行為,以加強組員對劫機者行為及乘客反應之能力。 六、模擬不同威脅狀況實況演練。 七、保護航空器之駕駛艙程序。 八、搜尋可疑爆炸物程序及航空器上炸彈爆炸最低危害位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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