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三 節 飛航中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飛航中程序
第 78 條

全體飛航組員於艙壓高度超過一萬呎飛航時,應持續使用氧氣。

第 79 條

依最新天氣測報,如已知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於航空器預計到達時間,其天氣未達最低飛航限度者,駕駛員應中止向該目的地機場飛航。如於飛航中,除緊急情況外,應即中止進場及降落。

第 79-1 條

航空器使用人所訂起飛之最低跑道視程應經民航局准。

第 80 條
  1. 航空器實施儀器進場及降落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精確進場通過外信標台或最後進場點前(以先到為準),或於精確進場實際高度不低於三百公尺(一千呎)前,如依最新獲得之天氣報告,顯示該機場之能見度或跑道視程低於其最低飛航限度時,航空器應中止其進場作業。 二、於精確進場通過外信標台或最後進場點後(以先到為準),或於非精確進場實際高度低於三百公尺(一千呎)後,如依最新獲得之天氣報告,顯示該機場之能見度或跑道視程低於其最低飛航限度時,得繼續進場下降至決定高度、決定實際高度、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實際高度。但於任何情況下通過該特定點後,將違反該機場之操作限度時,航空器不得繼續進場及降落作業。
  2. 前項之跑道視程,除其他國家另有規定外,係指落地點之跑道視程。
第 80-1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除經機長掌握跑道表面狀況資訊,並認定飛機性能資料顯示得以安全降落外,飛機不得於低於機場標高上空一千呎繼續進場作業。

第 80-2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機長發現跑道煞車減速效果未如所獲通報時,應立即向當地飛航管制機構報告。

第 81 條

飛航中駕駛員執行氣象觀察及報告,應依飛航規則及相關規定所定之程序。

第 82 條

飛航中,遇天氣因素所導致之危險情況時,應立即向飛航管制機構及有關單位提出報告,以保障其他航空器之安全。

第 83 條

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者,其作業應遵守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公告之儀器離、到場程序。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節 飛航中程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