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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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飛航組員於艙壓高度超過一萬呎飛航時,應持續使用氧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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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78條,全體飛航組員於艙壓高度超過一萬呎飛航時,應持續使用氧氣。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飛航安全考量,以確保飛行員和乘客在高海拔環境下能夠足夠供應氧氣以維持健康。根據相關的案例和裁判書,航空公司曾因未遵守此規定而被罰款,並且相關的航空公司也因此失去了飛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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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