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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01-3 條
機隊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至少一種該航空器使用人所用機型之有效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或商用駕駛員檢定證。 二、擔任民用航空器機長三年以上之經驗。但經民航局確認申請人具有同等之航空經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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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1-3 條所述,該條主要是針對航空器機隊主管的資格要求進行規範。根據該條,機隊主管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即持有至少一種該航空器使用人所用機型之有效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或商用駕駛員檢定證,或者擔任民用航空器機長三年以上之經驗。另外,經民航局確認申請人具有同等之航空經驗者,不在此限。 在該條的範例方面,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例如,如果一位航空公司的機隊主管符合持有有效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或商用駕駛員檢定證的條件,則符合該條要求。另外,如果一位機隊主管具有長期的民用航空器機長經驗,也符合該條規定。這些都是該條所規範的機隊主管資格要求的具體例子。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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