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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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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使用人應檢附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營運規範准項目表後,始可從事普通航空作業。
  2. 2.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營運規範之有效性。營運規範失效時,不得從事普通航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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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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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2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檢附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後,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