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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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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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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飛航管理規則第207-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該保存組員的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的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這表明航空公司必須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以確保他們的工作狀況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5號判決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5號判決,飛航管理規則所指的「執勤期間」主要是計算客艙組員累積的疲勞度,其中甚至會將休息時間納入計算。因此,飛航管理規則的執勤期間和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並不相同,並不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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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7-1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