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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14 條

依儀器飛航規則製作之操作飛航計畫,除下列情況外,至少應列有一處備用機場: 一、預定降落機場已訂有標準儀器進場程序。 二、所獲得之最新氣象資訊顯示,預定到達目的地機場時間前後一小時內之氣象狀況符合下列規定: (一)飛機:雲幕高超過儀器進場程序最低限度一千呎以上,能見度至少五點五公里或超過儀器進場程序最低限度四公里以上。 (二)直昇機:雲幕高超過儀器進場程序最低限度四百呎以上,能見度超過儀器進場程序最低限度一點五公里以上。 三、目的地機場係一孤立區域,無適當之備用機場者。但直昇機之操作飛航計畫應設定一不得轉回點。 四、以直昇機飛航時,該孤立機場應已備有儀器進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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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14條,飛航計畫必須至少列出一處備用機場,除非符合以下情況:一、預定降落機場已訂有標準儀器進場程序。二、最新氣象資訊顯示,預定到達目的地機場時間前後一小時內的氣象符合特定規定。三、目的地機場為孤立區域,沒有適當的備用機場。四、直昇機飛航時,孤立機場應有儀器進場程序。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航空法,機場的氣象條件對飛航起降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在航空業中,須根據氣象情況選擇適當的備用機場,並且在飛航計畫中列明,以確保飛行安全。例如,在孤立區域的機場無適當的備用機場時,直昇機的操作飛航計畫應設定一不得轉回點,這些規定都符合航空法對飛行安全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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