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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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具有合格直昇機駕駛員者,不得啟動直昇機之旋翼或滑行。
- 2.非具有下列各要件之人員,不得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之滑行: 一、已獲取航空器使用人之授權。 二、具備使用無線電通話之能力。 三、已由合格人員教授有關機場地物位置、路線、記號、燈光及航管之訊號、指示、用詞、程序等相關課程,並能符合航空器於機場作安全移動之作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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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26 條,根據該法條第一項,非具有合格直昇機駕駛員者,不得啟動直昇機的旋翼或滑行。這是為了確保直昇機在起飛或滑行時能夠由具有適當訓練和資格的駕駛員操作,以確保航空安全。 根據上述法條第二項的規定,非具有特定要件的人員不得在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的滑行,具體要件包括已獲取航空器使用人之授權、具備使用無線電通話之能力,以及已受過相關課程訓練,並能符合航空器於機場作安全移動之作業標準。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操控航空器的人員具有相應的資格和能力,以確保飛行安全。 舉例來說,根據相關場合的判決書或判決書,航空器上使用行動電話可能造成飛機無線電干擾、飛機某些儀錶錯誤指示、自動駕駛儀失效或地面上某些導航設施錯誤引導之情形,因此在航空器滑行時需要具備使用無線電通話的能力,並受過相關課程訓練,以確保航空器於機場作安全移動的標準。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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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