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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40 條

  1. 1.航空器應裝置經認可之便攜式滅火器,其裝置數量依附件二十一辦理。滅火器內盛裝之藥劑於使用時,不得肇致航空器內有毒性之空氣污染。
  2.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於廁所之固定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3.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便攜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4. 4.前項之航空器,因特殊情況仍使用海龍藥劑者,航空器使用人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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