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40 條

  1. 航空器應裝置經認可之便攜式滅火器,其裝置數量依附件二十一辦理。滅火器內盛裝之藥劑於使用時,不得肇致航空器內有毒性之空氣污染。
  2.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於廁所之固定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便攜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4. 前項之航空器,因特殊情況仍使用海龍藥劑者,航空器使用人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准後,始得為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4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