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飛越搜救困難之陸地區域之航空器應備有適合所飛航地區,足以求生之維持生命物品及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附錄一之煙火信號產生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