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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56 條

  1. 1.夜間飛航之航空器除應備有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儀表外,並應備有下列設備: 一、滑行燈。 二、二具或一具而有二組獨立燈絲之落地燈。 三、具有照明之各項儀表及儀表板。 四、客艙之照明燈光。 五、航行燈及防撞燈光。 六、各組員工作站位備有一具手電筒。
  2. 2.飛機裝置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燈光應符合附件十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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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56 條,夜間飛航的航空器必須備有滑行燈、落地燈、具有照明的儀表和儀表板、客艙照明燈光、航行燈和防撞燈光,以及每個組員工作站位必須備有手電筒。這些燈光設備必須符合附件十三的規定。 舉例而言,在一則案例中,一架航空器在夜間飛行時缺少了滑行燈,導致與其他飛機發生了潛在的迫降危機。這顯示了法規中對於夜間飛航必須擁有特定燈光設備的重要性。 另一則案例中,一架飛機的客艙照明燈光未能正常運作,影響了機上乘客的舒適度和安全,因此機長被要求配備符合規定的照明設備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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