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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92 條
- 1.機長應於航空器起飛前確使組員及乘員知悉下列裝備之位置及使用方法,並提供書面使用說明: 一、座椅安全帶。 二、緊急出口。 三、救生背心。 四、氧氣裝備。 五、供乘員個別及共同使用之緊急裝備。
- 2.航空器搭載乘員者,機長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應告知乘員繫妥安全帶或肩帶。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應告知乘員採取適當之行動。但水上飛機或裝置浮筒之直昇機,於水面移動作業時,從事自碼頭推離及在碼頭繫留之人員,不在此限。
- 3.年滿二歲以上乘員搭乘航空器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為其配備具安全帶之座椅或臥舖,供其於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中使用。
- 4.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時,該座椅應經民航局或其他國家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92條的規定,機長在航空器起飛前應確保組員和乘員了解座椅安全帶、緊急出口、救生背心、氧氣裝備以及供乘員個別及共同使用的緊急裝備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提供書面使用說明。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乘員在起飛、降落和飛航中能夠正確使用安全裝備,從而提高航空器的安全性。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機長在航空器起飛、降落時,應告知乘員繫妥安全帶或肩帶。在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也應告知乘員採取適當的行動。然而,水上飛機或裝置浮筒的直昇機在水面移動作業時,特定人員則不在此限。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乘員在飛行過程中能夠適當應對各種情況,保障飛航安全。 同時,該條還規定了年滿二歲以上的乘員搭乘航空器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為其配備具安全帶的座椅或臥舖,以供他們在航空器起飛、降落和飛航中使用,並且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時,該座椅應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 參考資料:民航局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範例: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乘員知悉緊急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並提供書面說明,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乘員能夠準確應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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