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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94 條

  1. 1.飛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並考慮風及預報天氣等條件: 一、日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三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二、夜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2. 2.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二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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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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