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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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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發動機由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重造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使用新維護紀錄。
  2. 2.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證明其重造發動機為零使用時間時,應於新維護紀錄記載下列資料: 一、陳述重造依據及日期之簽證。 二、依適航指令修改之項目。 三、依原製造廠技術通報修改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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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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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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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24 條規定:「航空器發動機由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重造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使用新維護紀錄。原製造廠或其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