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航空器發動機由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重造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使用新維護紀錄。
- 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證明其重造發動機為零使用時間時,應於新維護紀錄記載下列資料: 一、陳述重造依據及日期之簽證。 二、依適航指令修改之項目。 三、依原製造廠技術通報修改之項目。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