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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長於飛航前應確認下列裝備、航行圖表及資料,已置於駕駛員席位便於取用之處: 一、配備二個一號電池或與其等效之手電筒,且作用正常。 二、駕駛艙檢查表。 三、最新之相關航行圖表。 四、導航相關之航路圖、終端區域圖、進場及穿降圖。 五、多發動機之航空器,一具發動機失效時之爬升性能資料。
  2. 飛航組員於飛航時,應使用駕駛艙檢查表,該檢查表應包括下列程序: 一、發動機啟動前。 二、起飛前。 三、巡航。 四、落地前。 五、落地後。 六、發動機關車。 七、緊急情況。
  3. 前項第七款之緊急情況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燃油、液壓、電氣及機械系統之緊急操作。 二、儀表及操控系統之緊急操作。 三、發動機失效程序。 四、飛航安全所需之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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