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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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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應裝置監視裝備,並依飛航管制機構要求開啟使用。但經民航局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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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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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46-2 條規定:「航空器應裝置監視裝備,並依飛航管制機構要求開啟使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4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