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49 條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組員: 一、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 二、麻醉藥物檢測尿液樣本反應呈陽性。 三、拒絕前二款之檢測者。
  2. 2.民航局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前項人員實施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
  3. 3.前項檢查不合格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而未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得擔任組員。
  4. 4.除緊急情形外,航空器駕駛員不得搭載酒醉或受藥物影響之人員。
  5. 5.第二項麻醉藥物及酒精之檢測,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6. 6.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49條,根據上述條文,針對飛行組員的指定有以下規定: 1. 酒精濃度超標: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的人不得擔任飛行組員。 範例:航空公司對飛行員進行定期酒精檢測,發現某名飛行員的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一三毫克,因此被規定不能擔任組員。 2. 麻醉藥物測試:對於麻醉藥物檢測尿液樣本呈陽性或拒絕檢測的人,也不得擔任組員。 範例:一名航空公司的空中服務人員因檢測出尿液樣本呈陽性反應,被認定不適合擔任飛行組員。 3. 檢查不合格:未通過酒精或麻醉藥物檢查者不得擔任組員。 範例:一名副駕駛因酒精檢測超標,被規定不得擔任該次飛行的組員。 4. 禁止酒醉或受藥物影響:除非是緊急情況,航空器駕駛員不得搭載酒醉或受藥物影響之人員。 範例:一名飛行員發現乘客喝醉了,便拒絕讓其登上飛機。 另外,民航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對飛行組員進行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並可以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此項檢測。這些規定的依據和執行方式都應該在政府公報上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