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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使其受僱人瞭解航空器於中華民國境外飛航時應遵守當地國家有關飛航法令、規章及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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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4條,航空器使用人有責任確保受僱人了解在台灣以外的地方飛行時,必須遵守當地國家的飛行法規、規章和程序。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飛行安全和遵守各國的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航空器使用人的責任包括確保飛行遵守相關的法令和規章。例如,如果台灣航空公司的飛機在美國境外飛行,就必須遵守美國的飛行法規和程序,這是根據現行的法規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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