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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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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於報到後至未開始執行飛航任務前,經航空器使用人安排其至休息處所且時間超過三小時者,此段時間列入執勤期間,但不列入飛航執勤期間限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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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組員報到後至未開始執行飛航任務前,經航空器使用人安排至休息處所且時間超過三小時,此時間列入執勤期間,但不列入飛航執勤期間限度計算。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91號判決,指出飛航管理規則中的休息時間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但可納入飛航管理規則的執勤期間,因此飛航管理規則的執勤期間與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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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組員於報到後至未開始執行飛航任務前,經航空器使用人安排其至休息處所且時間超過三小時者,此段時間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