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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組員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告知乘客繫妥安全帶或肩帶。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並應告知乘客採取適當之行動。
  2.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航空器起飛後,即使繫安全帶指示燈號已熄滅,組員仍應立即告知乘客於就座時繫妥安全帶。
  3. 航空器使用人不得准許乘客使用客艙組員座椅。但經民航局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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