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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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組員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告知乘客繫妥安全帶或肩帶。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並應告知乘客採取適當之行動。
- 2.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航空器起飛後,即使繫安全帶指示燈號已熄滅,組員仍應立即告知乘客於就座時繫妥安全帶。
- 3.航空器使用人不得准許乘客使用客艙組員座椅。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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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我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46條的規定來看,要求航空器使用人確保組員在飛機起飛、降落時告知乘客繫好安全帶或肩帶,並在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告知乘客採取適當的行動。同時,要求即使安全帶指示燈滅後,組員仍應告知乘客確實繫上安全帶。此外,航空器使用人不得准許乘客使用客艙組員座椅,除非經民航局核准。 舉例來說,航空公司在飛機起飛後,安全帶指示燈熄滅後,仍要求客艙組員立即告知乘客繫好安全帶,就是符合第46條規定的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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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