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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48 條

  1. 1.航空器使用人應於營運規範內訂定乘客隨身行李計畫,該計畫應包括各航空器型別之隨身行李件數、重量、尺寸及相關控管作業,並報請民航局准。
  2. 2.乘客隨身行李應置於乘客座椅下或客艙行李櫃內,以避免滑動或掉落,並不得阻礙緊急裝備之取用及緊急撤離通道。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3. 3.經確認每件隨身行李均已放置妥當,航空器使用人不得允許航空器後推、準備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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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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