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營運規範內訂定乘客隨身行李計畫,該計畫應包括各航空器型別之隨身行李件數、重量、尺寸及相關控管作業,並報請民航局核准。
- 乘客隨身行李應置於乘客座椅下或客艙行李櫃內,以避免滑動或掉落,並不得阻礙緊急裝備之取用及緊急撤離通道。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經確認每件隨身行李均已放置妥當,航空器使用人不得允許航空器後推、準備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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