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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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機場或備用機場之天氣情況不低於各該機場最低飛航限度時,航空器始得從事儀器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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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63條,航空器在前往目的地機場或備用機場時,必須確保該機場的天氣情況不低於最低飛航限度,才能夠進行儀器飛航。這條規定是為了保障飛行安全和遵守天氣限制,避免因天候惡劣而導致意外事件的發生。 例如,根據最新的航空事故報告,一架客機在前往目的地機場時遇到惡劣天氣,但飛行員並沒有確保天氣情況符合最低飛航限度,結果導致飛機墜毀。這樣的案例可以作為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63條的參考,以強調其重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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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