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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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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或其他航空器飛安事件發生時,負責現場搶救之指揮官(以下簡稱現場指揮官)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於航空站內發生者,由航空站經營人、航空站主任或其指定之代理人任之。 二、於航空站外之陸地上發生者,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定之代理人任之。 三、於港口,包括商港、漁港、軍港及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發生者,由各港口管理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代理人任之。 四、於海上發生者,由事發地點所轄之海巡單位指派適當人員任之。
  2. 2.前項事件搶救之相關消防、醫療、軍警、瓦斯、電力、電信等單位,應依前項現場指揮官之指揮配合執行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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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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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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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第 5 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或其他航空器飛安事件發生時,負責現場搶救之指揮官(以下簡稱現場指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