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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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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送人遇有乘客拒絕即時離機者,得通知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主管人員會同航空警察局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乘客得推派代表填具「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如附件一)後下機,以維持機場正常運作。
  2. 2.前項人員現場協助調處下列事項: (一)勸導及安排乘客離機,協助糾紛解決。 (二)維護航空站公共秩序。 (三)維持後續航班安排,維護乘客權益。
  3. 3.乘客於調處時,經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運送人經第一項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4. 4.航空警察局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時,航空站經營人及運送人應配合採取必要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調處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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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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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 6 條規定:「運送人遇有乘客拒絕即時離機者,得通知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主管人員會同航空警察局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乘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