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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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用航空運輸業因可歸責本身之因素致整季之時間帶未使用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民航局得將其未使用時間帶之一部或全部收回。
- 2.前項收回之時間帶由民航局收回保留或依第七條之優先順序重新協調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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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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