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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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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航空站經營人、民航局、港務公司、航港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國防部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 一、蒐集人員傷亡情況。 二、蒐集航空器損害狀況。 三、蒐集飛航事故現場情況。 四、對飛航組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 五、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與其他機載紀錄裝置之位置協尋。 六、飛航組員及現場目擊證人之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 七、運送、空偵及協助軍民合用機場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10條,當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相關單位應依其職權協助處理以下事項: 1. 蒐集人員傷亡情況。 2. 蒐集航空器損害狀況。 3. 蒐集飛航事故現場情況。 4. 對飛航組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 5. 協尋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與其他機載紀錄裝置之位置。 6. 記錄飛航組員及現場目擊證人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 7. 提供所需的運送、空偵及協助軍民合用機場資料。 參考資料: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10條 - 民用航空局公告 (108年10月25日),https://www.caa.gov.tw/Public/Attachment/11011756771.pdf 範例:在飛航事故調查中,相關單位根據規定協助對飛航組員進行酒精及藥物測試,以確保飛航安全及確定飛航事故原因。

  • 協尋名詞
  • 證人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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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航空站經營人、民航局、港務公司、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