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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飛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飛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立法理由為加強與其他機關間之合作機制,爰規定飛安會與相關機關間應相互配合並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另為使專案調查小組成員得出庭提供其參與調查案件外之專業意見,爰將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之範圍限於該運輸事故。
為加強與其他機關間之合作機制,爰規定飛安會與相關機關間應相互配合並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另為使專案調查小組成員得出庭提供其參與調查案件外之專業意見,爰將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之範圍限於該運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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