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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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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2. 2.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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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30511 制定)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飛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飛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立法理由為加強與其他機關間之合作機制,爰規定飛安會與相關機關間應相互配合並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1080402 全文修正)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另為使專案調查小組成員得出庭提供其參與調查案件外之專業意見,爰將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之範圍限於該運輸事故。

  • 告發名詞
(0930511 制定)

為加強與其他機關間之合作機制,爰規定飛安會與相關機關間應相互配合並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10804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另為使專案調查小組成員得出庭提供其參與調查案件外之專業意見,爰將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之範圍限於該運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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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7 條規定:「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