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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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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36條,對於不服運輸安全委員會的行政處分的人應當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個規定可以幫助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並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例如,如果一個運輸公司不同意運安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分,可以根據這個法條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以爭取自己的權益。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維護公平和正義,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立法沿革 2

(0930511 制定)

本法有關飛航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飛安會定之。

立法理由授權飛安會訂定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以規範調查細部事項。

(1080402 全文修正)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0930511 制定)

授權飛安會訂定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以規範調查細部事項。

(10804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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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6 條規定:「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