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36條,對於不服運輸安全委員會的行政處分的人應當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個規定可以幫助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並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例如,如果一個運輸公司不同意運安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分,可以根據這個法條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以爭取自己的權益。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維護公平和正義,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法有關飛航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飛安會定之。
立法理由授權飛安會訂定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以規範調查細部事項。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授權飛安會訂定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以規範調查細部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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