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運安會同意擅自移動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飛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有關飛航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立法理由一、鑑於飛安會所為之調查,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同時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專案小組成員不宜表示個人意見,爰明確規定飛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於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二、本條係參採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之作法(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49,ChapterVIII,Part 835.3 Scope of permissible testimony)。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運安會同意擅自移動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未經運安會同意擅自移動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之罰則。
一、鑑於飛安會所為之調查,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同時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專案小組成員不宜表示個人意見,爰明確規定飛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於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二、本條係參採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之作法(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49,ChapterVIII,Part 835.3 Scope of permissible testimony)。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未經運安會同意擅自移動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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