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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及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飛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前條所定之資料及物品。 遇有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飛安會及有關機關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民眾發現前條所定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飛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不得擅自移動。飛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立法理由一、規定飛航事故現場證據之搜尋及保全。 二、飛航事故發生後,資料及物品飄散於各地(例如CI611事故發生,依據雷達資料及後來之搜尋,證明航空器上相關物品,飄至臺灣本島)。為保全相關資料及物品,爰於第三項規定民眾發現此類資料及物品之通報義務,並由飛安會會同有關機關,進行確認。
運輸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構)及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遇有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構)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民眾發現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不得擅自移動。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構)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另將「有關機關」修正為「有關機關(構)」,「航空器」修正為「運具」,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酌作文字修正。
一、規定飛航事故現場證據之搜尋及保全。 二、飛航事故發生後,資料及物品飄散於各地(例如CI611事故發生,依據雷達資料及後來之搜尋,證明航空器上相關物品,飄至臺灣本島)。為保全相關資料及物品,爰於第三項規定民眾發現此類資料及物品之通報義務,並由飛安會會同有關機關,進行確認。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另將「有關機關」修正為「有關機關(構)」,「航空器」修正為「運具」,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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