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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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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安會為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具、殘骸、紀錄器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以下簡稱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0930511 制定)

飛安會為飛航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座艙語音記錄器及該飛航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

立法理由飛安會為國內唯一之飛航事故調查政府機關,有完整調查及解讀飛航記錄器之能力。爰規定飛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事故調查之資料及物品,特別是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及座艙語音記錄器,以利調查作業之進行。

(1030530 修正)

飛安會為飛航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紀錄器、座艙語音紀錄器及該飛航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

立法理由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1080402 全文修正)

運安會為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具、殘骸、紀錄器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以下簡稱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另配合運輸事故調查範圍擴及航空器以外之其他運具,為進行事故調查均有優先保管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之必要,爰予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511 制定)

飛安會為國內唯一之飛航事故調查政府機關,有完整調查及解讀飛航記錄器之能力。爰規定飛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事故調查之資料及物品,特別是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及座艙語音記錄器,以利調查作業之進行。

(1030530 修正)

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1080402 全文修正)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另配合運輸事故調查範圍擴及航空器以外之其他運具,為進行事故調查均有優先保管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之必要,爰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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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14 條規定:「運安會為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具、殘骸、紀錄器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