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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