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我不知道運輸事故調查法第13條的內容和相關解釋,因為我並非法律系教授,也不熟悉法規和相關解釋。
飛航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清理現場之必要者,應先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立法理由為利日後調查作業之需要,規定相關機關及人員有保護飛航事故現場完整之義務及例外之情形,以便於相關事實資料之蒐集。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又運輸事故發生後為保全證據,應維持現場之完整,惟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認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與運安會共同協商,爰予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利日後調查作業之需要,規定相關機關及人員有保護飛航事故現場完整之義務及例外之情形,以便於相關事實資料之蒐集。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又運輸事故發生後為保全證據,應維持現場之完整,惟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認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與運安會共同協商,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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