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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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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運輸事故調查法第13條的內容和相關解釋,因為我並非法律系教授,也不熟悉法規和相關解釋。

立法沿革 2

(0930511 制定)

飛航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清理現場之必要者,應先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立法理由為利日後調查作業之需要,規定相關機關及人員有保護飛航事故現場完整之義務及例外之情形,以便於相關事實資料之蒐集。

(1080402 全文修正)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又運輸事故發生後為保全證據,應維持現場之完整,惟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認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與運安會共同協商,爰予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511 制定)

為利日後調查作業之需要,規定相關機關及人員有保護飛航事故現場完整之義務及例外之情形,以便於相關事實資料之蒐集。

(1080402 全文修正)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又運輸事故發生後為保全證據,應維持現場之完整,惟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認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與運安會共同協商,爰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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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13 條規定:「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