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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事故發生於水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及座艙語音記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飛航事故發生於陸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及座艙語音記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上及陸上作業,飛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有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就飛航事故調查之現場作業而言,倘若航空器墜入水中或深山中,飛航記錄器及航空器殘骸之取得極為困難,然此類物件為調查作業中極為重要部份,如未能尋獲,則該飛航事故真正原因可能永遠無法得知。為使打撈或運送工作能順利進行,對於飛航事故發生於水上及陸上,飛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以遂行飛航事故之調查,鑑定肇事之可能原因。
飛航事故發生於水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飛航事故發生於陸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上及陸上作業,飛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有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未修正。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域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地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域及陸地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提供協助,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另將「航空器」修正為「運具」,並酌作其他文字修正。 二、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二規定,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修正第三項所定應協助之相關人員及機關(構),增列「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
就飛航事故調查之現場作業而言,倘若航空器墜入水中或深山中,飛航記錄器及航空器殘骸之取得極為困難,然此類物件為調查作業中極為重要部份,如未能尋獲,則該飛航事故真正原因可能永遠無法得知。為使打撈或運送工作能順利進行,對於飛航事故發生於水上及陸上,飛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以遂行飛航事故之調查,鑑定肇事之可能原因。
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未修正。
一、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另將「航空器」修正為「運具」,並酌作其他文字修正。 二、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二規定,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修正第三項所定應協助之相關人員及機關(構),增列「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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