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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飛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飛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受訪談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受訪談之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拒絕訪談、為不實之陳述,或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二項罰則較第一項為重,爰依法制體例調整項次,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飛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二項罰則較第一項為重,爰依法制體例調整項次,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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