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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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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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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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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30511 制定)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立法理由飛航事故發生後,訪談相關人員為蒐集資料之重點,藉由訪談之過程可了解各單位之文化、工作環境等因素,為調查及後續分析工作之必要。爰規定相關人員接受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訪談之義務。

(1080402 全文修正)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0930511 制定)

飛航事故發生後,訪談相關人員為蒐集資料之重點,藉由訪談之過程可了解各單位之文化、工作環境等因素,為調查及後續分析工作之必要。爰規定相關人員接受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訪談之義務。

(1080402 全文修正)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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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18 條規定:「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