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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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立法理由飛航事故發生後,訪談相關人員為蒐集資料之重點,藉由訪談之過程可了解各單位之文化、工作環境等因素,為調查及後續分析工作之必要。爰規定相關人員接受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訪談之義務。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立法理由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飛航事故發生後,訪談相關人員為蒐集資料之重點,藉由訪談之過程可了解各單位之文化、工作環境等因素,為調查及後續分析工作之必要。爰規定相關人員接受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訪談之義務。
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將「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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