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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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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風力發電機支撐結構物應使用 A 型中亮度障礙燈,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發電機支撐結構物之頂部。 二、水平方向設置間距應不超過九百公尺且位於最角落或最外圍之發電機支撐結構物應予設置。 三、使航空器由任何方向接近時,其操作人員得以辨識。 四、各障礙燈應同步閃光。
  2. 2.風力發電機支撐結構物得免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及中間層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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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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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第 17 條規定:「風力發電機支撐結構物應使用 A 型中亮度障礙燈,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發電機支撐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