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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士進入園區從事商務活動,得經園區事業代向機場公司申請轉簽證機關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
  2. 園區事業對於依前項規定代為申請入國之外國人士,應保證其入區期間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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